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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學生活動 | 2025-01-15 | 點閱數: 117
主旨: 轉知財團法人溫世仁文教基金會辦理「114年中小學作文比賽」活動一案,請貴校學生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154266號函辦理。 二、 財團法人溫世仁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自94年起,為鼓勵中小學加強語文教育,提升學生閱讀興趣與寫作能力,培養學生做人處世與服務特質,持續舉辦中小學作文比賽;本競賽係公益性質之文教活動,鼓勵貴校學生... 觀看完整文章
註冊組 註冊組長b - 教務處 | 2025-01-15 | 點閱數: 140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6樓 承辦人:科員 游婷芳 電話:03-3322101分機6684 傳真:03-3366094 電子信箱:1000876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 觀看完整文章
體育組 體育組長 - 學生活動 | 2025-01-15 | 點閱數: 51
主旨: 函轉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辦理「114年全國理事長盃現代五項跑步射擊錦標賽」競賽規程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114年1月14日伍協發字第1140000009號函辦理。 二、 本案倘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承辦人吳欣妤,電話:07-352-1647。
體育組 體育組長 - 學生活動 | 2025-01-15 | 點閱數: 75
主旨: 函轉中華民國射箭協會辦理「2025年世界中學生U15運動會射箭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射箭協會114年1月14日國箭林字第1140000010號函辦理。 二、 本案倘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射箭協會承辦人彭佳儀,電話:02-27216182。
體育組 體育組長 - 學生活動 | 2025-01-15 | 點閱數: 127
主旨: 有關本局辦理「114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各單項錦標賽(暨114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選拔賽)」,請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3年11月7日「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補助說明會」決議事項及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函文辦理。 二、 為活絡本市運動風氣,促進基層發展,提升競技實力,同時遴選本市114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本局於114年辦理旨揭市長盃各單項錦標賽(暨114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 觀看完整文章
設備組長 - 教務處 | 2025-01-15 | 點閱數: 63
說明: 一、 本案相關申請文件及內容詳情,請至本局網站https://culture.tycg.gov.tw/(首頁→便民服務→補助專區)查詢下載。 二、 檢附旨案海報直式及橫式各1式,請協助於官網或社群網站公告周知。  
設備組長 - 學生活動 | 2025-01-15 | 點閱數: 97
說明: 一、 依據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14年1月3日資圖閱字第1130006010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與「臺灣動物與人學會」合辦,自113年8月起至114年6月止,就「以動物為食」主題邀請相關領域專家與教育者,與讀者共同參與、討論、激盪多元火花,為自己、家人及大眾未來可能遭遇的生活問題預想因應;系列講座主題包括SDGs、食農、科普等相關內容,採實體講座及線上同步直播方式進行,並搭配線上及實體書展,每場介紹相關書籍。 ... 觀看完整文章
設備組長 - 教師研習 | 2025-01-15 | 點閱數: 10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155137號函辦理。 二、 本市經國教署核定通過「113學年度增置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計畫」之國中小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務必全程參加本研習,另本市自行補助之國中小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或對本課程有興趣之國中小教師均可自由報名。 三、 本案採線上辦理方式,分為國小場及國中場各2場次及回播場,相關資訊摘擇如下: ... 觀看完整文章
體育組 體育組長 - 學生活動 | 2025-01-15 | 點閱數: 53
主旨: 函轉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與雲林縣政府共同辦理「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2025年會長盃全國卡巴迪錦標賽」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體育局114年1月13日桃體競字第1140000543號函辦理。 二、 本案倘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電話:(02)2779-0376。
人事主任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1-15 | 點閱數: 89
  本案係針對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重新作成前開令釋規定如下: 手作品係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 「個人才藝表現」係指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 手作品單純分享張貼於個人網路平臺無經營之意即非屬服務法第15條兼職範圍。但如雖未主動販受,卻有人反覆洽詢購買或請公務員代為製作,仍應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所定「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之規定認定。 公務員製作、販售手作品之行為,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規定。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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