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一案。
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使用不得「設有戶籍」之用詞,係以我 國法定用語來指涉國人赴陸轉換身分為中共公民之整體概 念。鑒於法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 釋,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 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司法院釋字第692號解釋),並基於事物 本質而做合理解釋。是以,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 「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 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 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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