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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2-11 | 點閱數: 48
案內補助標準表內容修正摘要如下: 增列約用人員納入補助對象,並比照聘僱人員之補助要件及標準。 調高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之補助對象,為每2年補助新臺幣4,500元。
人事主任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1-17 | 點閱數: 101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行避免受僱者再度遭受性騷擾之措施、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協助受僱者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二、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1-15 | 點閱數: 85
  本案係針對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重新作成前開令釋規定如下: 手作品係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 「個人才藝表現」係指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 手作品單純分享張貼於個人網路平臺無經營之意即非屬服務法第15條兼職範圍。但如雖未主動販受,卻有人反覆洽詢購買或請公務員代為製作,仍應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所定「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之規定認定。 公務員製作、販售手作品之行為,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規定。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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