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人事主任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7-21 | 點閱數: 87
  • 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原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於114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相關配套措施一案。
  • 各機關 (構)學校應配合辦理事項摘要如下:
    1. 各公立學校目前已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防護之全部規定:惟職安法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程序等尚無明文規定,安衛辦法修正施行後,有關職場霸凌防治部分應依安衛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包含有關職場霸凌案件之通報、建議及監督檢查業務。有關其他安衛措施部分(含高風險職務專節)應依職安法所定安全衛生防護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
    2. 主管機關原則宜召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以強化主管機關監督所屬機關執行安全衛生防護及職場霸凌申訴調查防治等事項之功能,期藉由諮詢會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所屬機關落實各項安全衛生措施。
    3. 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應將原防護小組改設為防護委員會,防護委員會負責事項主要包含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督導及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相關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高風險職務(例如警察、消防人員、矯正機關管理員、司法機關法警等)係指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目前已訂有與安衛辦法規定性質相符之標準作業流程或風險管控、緊急應變制度等相關規範者,即毋須再另訂規範,得由各高風險主管機關逕依現行規定備查實施。若高風險主管機關已統一 訂定規範或機制供所屬高風險機關一體適用者或高風險主管機關現已依其他法令)建立相關措施、運用通報系統、發行年報、從事相關研究等,均無須重複辦理。各高風險職務機關如屬前開5類機關者,應依職安法所定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毋須另依安衛辦法第22條至第27條規定就高風險職務機關所定規範實施備查及辦理相關事宜。
    5.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1.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提出之職場霸凌申訴,應由服務機關所設防護委員會負責受理。
      2. 各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上級機關,且應於10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於調查決定作成日起7日內,將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送上級機關備查;倘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者,受理申訴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併將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送保訓會。
      3. 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並應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4. 各機關應於不抵觸安衛辦法之範圍內,訂定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各機關應參考本會嗣後訂定之「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自訂職場霸凌防治處理規定,並於機關網頁公開揭示。
    6. 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定期抽查(每年至少1 次)及專案抽查: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限期改善之改善情形複查,以及本會對無上級之機關實施定期抽查、對限期未改善機關實施複查、對發生安全及衛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機關實施調查,及就各機關年度安全及衛生防護執行情形待改善之機關實施複查等。
  • 保訓會為配合上開法制修正已製作修法重點懶人包(如附件),請詳閱附件。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