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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1-17 | 點閱數: 102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行避免受僱者再度遭受性騷擾之措施、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協助受僱者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二、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例示相關態樣(詳見附件),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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