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商借教師 李佳珊 電話:3322101#7416 電子信箱:jiashan0606@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1301277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主動發起勸募或被動接受捐贈,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12月23日府社助字第1130357392號函辦理。 |
二、 |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起勸募,均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
三、 | 請各校確實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俾資適法。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局各科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除外)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長、主任決行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