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生效施行一案。
前開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第10條: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6條:
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數規定。
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條件,或因屬軍公教身分得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僅得擇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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