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運動部114年10月21日運競(七)字第1140350514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114學年度各級學生運動聯賽(下稱學生聯賽)競賽規程規範,參賽教練應取得各該運動種類特定體育團體所發於有效期限內之教練證照,以符合參賽資格(本項已於111學年度進行宣導,並在113學年度正式實施)。 |
| 三、 | 為因應COVID-19,前教育部體育署已依法公告教練及裁判證照效期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惟近期面臨大量換證及報考新證,恐影響發證作業。 |
| 四、 | 為使各校順利參與學生聯賽期間各階段賽事,請各校所屬帶隊教練持有效期限內舊式教練證報名或已考證合格尚未取得教練證者,請洽各特定體育團體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並繳交學生聯賽承辦單位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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