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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4-11-19 | 點閱數: 420

114年桃園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大溪區田徑代表隊選拔賽實施計畫暨競賽規程

一、宗    旨:

    (ㄧ)提昇大溪區體育運動風氣,提升國小運動水準。

    (二)選拔優秀國小選手代表本區參加114年全市中小學運動會。

二、日    期:1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3時00分至下午17時30分。

三、地    點:大溪國中運動場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小

六、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凡本區境內各國小均可報名參加。

七、任務編組:

(一)籌備暨競賽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與協辦單位相關人員編組規劃執行。

(二)競賽裁判人員:聘請持合格田徑C級以上裁判證照人員編組執判。

八、參加資格:

(一)學籍規定:

1、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者為限。

2、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年齡規定:

1、國民小學甲組:各區境內國民小學在學學生,在民國101年9月2日(含9月2日)以後出生者。

2、國民小學乙組:各區境內國民小學在學五年級以下學生,在民國102年9月2日(含9月2日)以後出生者。

(三)報名人數規定:

      (A)甲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3項。

      (B)乙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2項。

每單位每項以3人為限。各組100公尺各單位不限人數,但請斟酌選手實力報名。

(四)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或經家長同意,可以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其証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九、分    組:

(一)國小男生甲組(簡稱小男甲組)  (二)國小女生甲組(簡稱小女甲組)

(三)國小男生乙組(簡稱小男乙組)  (四)國小女生乙組(簡稱小女乙組)

十、競賽項目:

組別

項           目

甲組

跳高、跳遠、鉛球(6磅)、壘球擲遠、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2000公尺競走

乙組

跳遠、壘球、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田徑全能運動及游泳項目未辦理選拔,採推薦方式辦理。

十一、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出版之最新國際田徑規則。

(二)競賽制度:依據田徑規則規定辦理。

(三)比賽細則:

1、號碼布不按規定佩掛或無號碼布者,不准參加比賽。

2、徑賽比賽中不得陪跑,否則立即取消該比賽選手之參賽權和成績。

十二、田賽採「預二決二」方式進行,惟預賽未達丈量標準不予丈量,丈量標準如附件一。

十三、競賽賽程表:如附件二。

十四、獎勵:

(一)錄取名額:

1、個人: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發給獎牌,一至六名發給獎狀乙紙。

2、團體錦標:設國小男生甲組田徑總錦標、國小女生甲組田徑賽總錦標、國小男生乙組田徑總錦標、國小女生乙組田徑總錦標共4組,每組錄取前3名發給獎狀乙紙。

    (二)計分方式:

1各單項優勝1至6名,按(7.5.4.3.2.1)給分。

2、各組各項錦標名次,依積分多寡判定之,如積分相等時,以獲得第1名之多寡分之。依次類推,如仍不能分出名次時,則錦標並列。

十五、參加辦法:

(一)本次補助各校參加區選拔賽之經費項目為茶水、膳食、保險及車資,以每校10,000元為上限。

(二)各單位隊職員之註冊手續由各校自行上網報名。

(三)各單位應於113年10月28日(一)起至11月6日(三)16:00以前,至桃園市體育總會競賽資訊網(http://sports.taoyuansport.org.tw)報名,並將報名資料列印核章存參,逾期報名概不受理,大會相關資訊亦將公布於該網站

(四)競賽資訊詢問請洽仁和國小楊瑞華老師 (3076626#315)。有關報名系統問題,報名期間請電0937-020582周毅老師,報名結束後請電0933-958359楊國石老師。

(五)各單位應設領隊(校長)一人,指導、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及管理該單位選手,並負與大會聯繫之責。

(六)選手基本資料(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請確實登錄,職員不登錄基本資料。

十六、報到:請於113年11月27日(三)下午13時00分前,於大溪國中運動場司令台領取秩序冊及號碼布。

十七、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格式如附件)向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三)在比賽進行中領隊、指導、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及不禮貌之行為。

(四)有關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依照規定於競賽未結束前向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以書面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十八、懲罰:

(一)比賽中之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查明屬實者,即取消該運動員之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

(二)選手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有不當行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選手在所有比賽中已得應得之分數,另通知就讀學校,停止該選手參加市中小聯運比賽權。

十九、附則: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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