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本市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公告1份,請惠予協助張貼公告周知貴校家長與學生,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13年9月20日府交安字第1130266633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