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仁和國民小學113學年度1次公告分次招考課後照顧服務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任教類別 |
性質 |
名額 |
聘期 |
課照教師 |
鐘點教師 |
2 |
113年月8月30日至11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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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報名人員資格: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四、報名資料
(一)課後照顧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
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委託報名須出具委託書及委託人國民身份證)。 |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市仁和國民小學註冊組許老師(桃園市大溪區仁和二街50號) 3076626轉211 |
報名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 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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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時間及地點 |
113年08月08日至113年08月1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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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 |
第1次招考:113年08月15日(四)9時至10時止 第2次招考:113年08月16日(五)9時至10時止 第3次招考:113年08月19日(一)9時至10時止 第4次招考:113年08月20日(二)9時至10時止 第5次招考:113年08月21日(三)9時至10時止 (以上各階段招考時間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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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間 |
甄試日期: 第1次招考:113年08月15日(四)10時10分 第2次招考:113年08月16日(五)10時10分 第3次招考:113年08月19日(一)10時10分 第4次招考:113年08月20日(二)10時10分 第5次招考:113年08月21日(三)10時10分 報到時間:每次甄試日期之上午10時10分至10時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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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時間 |
第1次招考:113年08月15日(四)10時30分 第2次招考:113年08月16日(五)10時30分 第3次招考:113年08月19日(一)10時30分 第4次招考:113年08月20日(二)10時30分 第5次招考:113年08月21日(三)10時30分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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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結果 |
第1次招考:113年08月15日(四)13時 第2次招考:113年08月16日(五)13時 第3次招考:113年08月19日(一)13時 第4次招考:113年08月20日(二)13時 第5次招考:113年08月21日(三)13時 (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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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聘任 |
正取人員: 第1次招考報到:113年08月15日(四)14時至15時 第2次招考報到:113年08月16日(五)14時至15時 第3次招考報到:113年08月19日(一)14時至15時 第4次招考報到:113年08月20日(二)14時至15時 第5次招考報到:113年08月21日(三)14時至15時 至本校註冊組辦理報到,未依期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教務處辦理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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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www.rhps.tyc.edu.tw |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
成績比例 |
遴聘資格 |
資格及資料審理 |
40% |
一、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二、其他優良表現或專長證明。 |
口試 |
60% |
1.以教育理念、學校行政、教學、輔導、班級經營實務及有關九年一貫、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等為主,並含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由本校進行資格審理及口試,斟酌學校發展重點和所需的教師予以優先錄取。 |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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