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30195722號函辦理。
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一案。
依規定,所屬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教育局業已請廠商於差勤系統設定『加班屆期預警功能』,於個人首頁上的【個人訊息】會顯示使用者次月補休屆期資料並通知單位主管,目前預警通知為每個月1日,顯示次月補休屆期明細,此訊息的通知,僅會在個人訊息呈現20天,若於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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