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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4010150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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