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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人員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112年1月1日以後補休補充規定摘要如下:
(一)補休期限為2年,以「時」為計算單位。
(二)遷調人員如年資銜接,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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